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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失效的几种因素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是双方当事人在拟定协议时就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因此,在解决纠纷的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仲裁机关的积极行为,便是仲裁协议生效的的因素,但如果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其他有关事件的出现,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失效或不可能实行,产生这种结果的因素有如下几种: 一、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但不提出异议, 反而积极参与了诉讼程序,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视作双方当事人已终止了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效力。 二、 如果一方当事人放弃指定仲裁员的责任,他方当事人有两种选择: 1、敦促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2、也可放弃指定仲裁员而改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这种情况,可视为一方当事人已放弃了采用仲裁的方法,原协议中的仲裁协议失去了排斥院管辖权的效力。 三、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他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驳回、拒绝, 他方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 被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而不再指定其他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在未征得当事人的同 意而缺席,或者拒绝接受或者不适当地迟延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协议失效。 五、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或者可以撤销的或者含糊不清无法执行时,则排 除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障碍而原仲裁协议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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